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与海陵区嘉美图文工作室签订合同,托付海陵区嘉美图文工作室制造广告灯箱展布及易拉宝展布。算计制造铝合金易拉宝展布3个,单价100元/个,灯箱展布10平方米,单价40元/平方米,算计广告制造费用700元。
当事人延聘的医师张睿,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间曾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第九人民医院执业。现在不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师,一起也无其他现任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在当事人处执业。
当事人延聘的医师蔡中,宣扬其为“硕士生导师、教授、主任医师”。当事人未能供给蔡中为硕士生导师的证明资料。
当事人发布虚伪广告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构成虚伪广告。广告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虚伪广告:……(二)产品的功用、功用、产地、用处、质量、标准、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许服务的内容、供给者、方式、质量、价格、出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许诺等信息与实在的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查询,照实阐明状况,查询问询时供给了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广告制造费用为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