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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翻越桥面防撞墙不慎坠亡!勐关高速盘先龙1号桥5·22事故查明
时间:2024-07-28 20:32:53    来源:灌胶机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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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勐腊县人民政府公布《勐腊关累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2日15时30分许,勐腊县关累镇芒果树村委会盘先龙下寨小组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方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3名工人在盘先龙 1号桥 K16+500米处做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 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5·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维修作业中作业人员违规翻越桥面防撞墙造成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58T63U),成立于2019年11月7日,法人代表兰某,单位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世纪城玉春苑8幢2单元16F号。

  工程相关合同概况:2023年11月25日,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桥梁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一时间,双方签订劳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CGFR201Q),成立于2023年5月4日,法人代表某杰,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王筇路179号中铁云时代大厦B座33层2-7号。

  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21】001499),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5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D353569306),有效期至2025年1月16日。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桥梁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资料。

  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23】704964),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2023年8月10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D353646223),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陈代勇)、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登记表、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桥梁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资料。

  2024年5月22日15时30分许,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工人牙某峰(死者)、李某敏、马某峰在勐腊县关累镇芒果树村委会盘先龙下寨小组盘先龙1号桥K16+500米处进行注浆机维修作业过程中,因维修作业需要,牙某峰手拿电缆从勐远至关累港口桥面系(注浆机所在桥面系)跨越至关累港口至勐远桥面系(电源箱所在桥面系),在跨越过程中不慎从桥面坠落。16时许,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经过救援,医生确认牙某峰死亡。

  事发地位于勐关高速公路二标盘先龙1号桥右幅K16+500处,桥高30米。事发点右幅(勐远至关累港口桥面系)桥面防撞墙已织好钢筋还未浇灌混凝土,防撞墙高1.2米,左右桥2幅防撞墙顶端距离0.7米,底端距离0.4米。现场桥面有水桶、推车、搅拌机。据现场人员述说,牙某峰(死者)从右幅桥跨过护栏到左幅桥时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勐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关累镇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3名应急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按规定于2024年5月22日19时48分向西双版纳州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情况,于2024年5月22日22时32分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发现牙某峰坠桥后,在场的李某吉、李某敏、马某峰等工人立即前往桥下进行救援,邬某鑫(现场管理人员)、李某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牙某峰正面躺在地上,耳朵、鼻子、口腔都有出血,裤子上有小便溢出,双眼紧闭,已无脉搏。同时向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杰汇报,拨打120急救电线时许,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经过救援,医生确认牙某峰死亡,随后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将牙某峰遗体送至勐腊县殡仪馆。

  16时许,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经过救援,医生确认,牙某峰抢救无效死亡。企业方和死者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共计118万元整(壹佰壹拾捌万元整)。牙某峰尸体已于2024年5月24日火化。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快速反应,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应急救援力量,现场组织协调到位,配合紧密,相互协作,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牙某峰(死者)在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对注浆机的维修作业时,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翻越桥面防撞墙时不慎坠落导致死亡。

  经勐腊县关累镇卫生院2024年5月24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牙某峰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死亡。

  通过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现场周围环境勘查、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故意伤害、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1.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后未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未安排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2.兰某,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某杰,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牙某峰(死者)在作业期间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在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注浆机维修作业时,因维修需要,违规翻越桥面系防撞墙,不慎从桥面系坠落,导致自身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1.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后未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未安排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勐腊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兰某,云南杰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勐腊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某杰,云南思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勐腊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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