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除了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措施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行动起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可以切实提升公司的生产安全水平。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修改,增加一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等义务。
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顺利利地进行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重要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方面的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一些企业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得从业人员盲目操作,因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